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济社会发展和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城乡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条有效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城镇、乡村建筑物以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和地方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