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济社会发展和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交通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交通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各种有效保护措施,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水源涵养功能、人文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需穿越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区的,应当修建野生动物通道、隔离栏等防护设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