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济社会发展和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交通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交通建设工程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及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禁止乱爆乱挖乱弃。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