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济社会发展和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工业生产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州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引进工业项目,承接产业转移。禁止引进和承接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业。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