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济社会发展和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工业生产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实行清洁生产,促进企业间在资源和工业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工业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工业废物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