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世界自然遗产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应当严格按照世界自然遗产地总体规划要求,建立健全世界自然遗产地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控制人为因素对世界自然遗产地的干扰和破坏;开展世界自然遗产地本体及环境的影响分析和评价;严格审查、审批建设项目,严禁不符合世界自然遗产地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