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世界自然遗产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条有效九寨沟、黄龙以及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地,按照其总体规划进行分区保护,禁止任何破坏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的活动。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