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九寨沟、黄龙以及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地,按照其总体规划进行分区保护,禁止任何破坏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