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高原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开展生态移民,引导农牧民发展新型产业,完善农牧区社会保障制度,并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逐步实行禁耕、禁牧。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外的湿地重点保护区域内应当实行限牧,科学调整畜群结构,转变饲养方式,引导、鼓励农牧民发展设施养殖业,以草定畜,实现草畜平衡。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