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湿地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禁止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以及破坏珍稀水禽等物种栖息繁衍场所的项目与设施。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