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高原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七条有效进入湿地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摄制影(视)片、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