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高原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对下列高原湿地区域实行重点保护:(一)若尔盖湿地以及其他高原湿地自然保护区;(二)发源于红原、若尔盖和阿坝县黄河、长江上游的主要支流白河、黑河、贾曲河、大渡河上游以及河流两岸两千米范围内的湖泊、沼泽;(三)红原龙日乡、阿木乡,阿坝麦尔玛乡、求吉玛乡以及若尔盖兴措等其他范围内的湖泊、沼泽;(四)湿地公园。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