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森林、草原和绿地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水务、气象、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灾后植被恢复、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保护规划,严格项目的审批、建设、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