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水务、气象、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灾后植被恢复、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保护规划,严格项目的审批、建设、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