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森林、草原和绿地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场资源资产评估体系。鼓励森林、林木、林地和草场使用权依法流转。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