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场资源资产评估体系。鼓励森林、林木、林地和草场使用权依法流转。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