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治理第九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城市和农区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受洪水威胁地区的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