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治理第八条有效河道治理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有利于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库、淤地坝、涵闸、泵站以及桥梁、引道等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定汛期防洪预案,服从河道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