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防洪规划和建立防御洪水方案,完善防洪工程体系和洪涝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