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筑坝拦汊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