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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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