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黄河河道检查制度,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对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状况及影响河道功能的问题、河道管理情况、河长制工作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加大河道监管力度。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