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黄河河道管理实行河长制,建立市、区、镇(街道)河长组织体系,统筹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