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岸线及周边区域垃圾、废弃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置,防止进入水体造成环境污染,减少河道漂浮物的产生。河道水面产生大量漂浮物时,区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打捞和防治。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