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统筹解决河长制工作任务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河长应当分级分段做好责任河道的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下一级河长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