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统筹解决河长制工作任务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河长应当分级分段做好责任河道的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下一级河长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