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和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下统称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