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和利用第十三条有效河道管理范围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河道管理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应当设立醒目标识标牌并埋设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移、损坏。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