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和利用第十二条有效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行洪区、堤防、防洪通道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