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防洪规划等,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科学划分河道水域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明确岸线分区管控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河道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