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文化旅游广电、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民族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殡葬相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