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经营性公墓建设实行总量控制,全市范围严格限制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经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不得兴建和变相兴建经营性公墓。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