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殡葬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经营性公墓建设实行总量控制,全市范围严格限制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经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兴建和变相兴建经营性公墓。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