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优先考虑节地生态安葬以及公益性骨灰堂建设,根据就近便利原则,统筹安排公益性公墓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