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墓应当以节地安葬为导向,控制墓穴占地面积,禁止超面积建造坟墓。骨灰墓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体墓位不得超过4平方米,合葬墓位不得超过6平方米。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