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设殡葬设施应当符合本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和其他手续。

严格控制新建经营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禁止以租代征利用土地新建经营性公墓。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现有公墓应当随着国土空间规划的变更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及时调整或者搬迁。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