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殡葬服务中的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收费,经营性公墓配建的公益性墓穴售价,实行政府定价。与基本殡葬服务密切相关的吊唁厅、告别室、守灵间等延伸服务收费,经营性公墓墓穴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特需殡葬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免费提供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基本殡葬服务政策惠及对象扩展到辖区所有居民,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