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活动第二十一条有效实行土葬的地区,应当加强管理,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火葬。土葬区内的人员自愿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