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应当按照供需适配的原则建设骨灰堂。火化后的骨灰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处理安置。提倡和鼓励以不占土地或者以骨灰格位存放等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对采取海葬、树葬、草坪葬等不占土地、不保留骨灰方式进行生态安葬的,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补贴。根据需要,为不保留骨灰的逝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

无名(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按照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