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遗体进行刁难、威胁、恐吓。

禁止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