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城镇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抛撒纸钱;

(二)在公共场所高声播放或者吹奏祭祀乐曲;

(三)在规定区域外进行明火祭奠。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