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活动第十八条有效在城镇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抛撒纸钱;(二)在公共场所高声播放或者吹奏祭祀乐曲;(三)在规定区域外进行明火祭奠。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