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编制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的发展战略、目标、重点领域、重大专项、研发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