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促进活动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重大投资、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研究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综合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中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教育、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大数据、国资、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技创新促进的有关工作。

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