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推进,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