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本市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应当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构建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