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本市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应当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构建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