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第三十四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负责人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决策责任。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