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第三十三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和内部管理制度,并在本单位公开;依法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用于奖励;(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用于奖励。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