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人才第二十四条有效对承担本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经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认定,不影响项目结题和今后申报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