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围绕本市科技创新开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并围绕本市重点产业设立产业学院和开设相关专业。

鼓励、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所需科研人才、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培养等合作办学,推动人才培养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结合。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