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人才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建立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支持科技人才合理流动。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设置一定比例的创新型岗位、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他有关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带技术和成果进入企业兼职创新创业或者离岗创办企业,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