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支持企业单独或者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申报、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企业单独或者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申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准立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