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第十条有效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广泛收集社会各界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论证评估、科学编制,形成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草案;(三)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