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标准化建设,统筹协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依法制定和丰富完善城市管理标准、规则并依法公开,定期评估更新,推进城市管理规范化发展。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市政设施维护、排水防涝、道路养护、园林绿化养护、公共信息标志设置等市政公共服务作业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规范,并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