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七条有效市、县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综合交通、海绵城市、排水防涝、污水处理、地下管线、园林绿化、停车设施、岸线沙滩等专项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衔接。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