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络征询、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畅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渠道。

城市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文明意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的参与作用,鼓励和支持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构建城市管理社会共治格局。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